考试纪律
第一条: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后,不得喧哗,不得吸烟。无故迟到超过15分钟(从考试正式开始时间算起)或无有效证件(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等)者,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考生必须按编排的座位号就座,并将有效证件置于桌面上规定的地方供监考、巡考人员核查。
第三条:闭卷考试时,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作业、手册、草稿纸等入考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 的书籍、笔记和文具用品入场。开考前须自觉将书包、手机和其他通讯工具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否 则以违规论处。
第四条:监考人员在发放试卷、尚未宣布考试正式开始时,考生不得打开试题卷。考试开始前5分钟内,考生应在答题卷(纸)指定位置准确填写(涂)学习中心、函授站(点)、专业、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若发现试题印制不清楚等问题,可以在原座位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考生应将已经完成的整张答题卷(纸)有文字一面朝下置放。考生未交卷的,不得中途离场,如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 理。答题一律用蓝、黑墨水笔书写。
第六条: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卷、答题卷(纸)放在原座位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题卷、答题卷(纸)后,才能离开考场。考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的过道上停留、喧哗。
第七条:考生必须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干别的事情,不得交头接耳、互相讨论、示意、偷看、抄袭、传递纸条、交换试卷等,违者,取消考试成绩,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当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提出有助于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时,考生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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