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楼,是指用于安排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楼栋。
第三条 教学楼日常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后勤处监督考核;楼内班级教室由教务处调配,实验实训场所由系部管理、教务处调配并监督考核;系部及班级管理由学生工作处监督考核。
第四条 教学楼工作人员,应围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安全保卫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学楼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劝阻、制止有损教学楼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任何人在教学楼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在教学楼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教学楼值班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七条 不得在教学楼附近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八条 教室内的公共财产由各使用班级保管,如有损坏应及时上报维修。毕业班办理离校手续时需经教学楼管理人员办理财产验收手续,如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九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做到离室锁门,注意安全防盗。大件、贵重物品出入教学楼,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登记。如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当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保卫处。
第十条 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在楼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取暖器等电热器具以及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电源。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教学楼的治安秩序。学生进出教学楼大门须佩戴院徽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二条 上课时间学生不得在教学楼会客。
第三章 公共卫生及秩序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教学楼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向窗外、门外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不得随地吐痰;不得破坏教学楼周围绿化地;不得在教学楼内停放自行车;不得在墙上乱写乱画以及乱张乱贴;不得带宠物进入教学楼内。
第十四条 教学楼内不得打球、踢球、溜旱冰;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开展影响他人学习的其它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楼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扰乱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晚就寝熄灯前10分钟离开教学楼。
第四章 教室卫生
第十七条 各班级应当搞好本班教室卫生。
第十八条 各系部应督促本系部各班级搞好本班教室和分管公共教室卫生。
第十九条 学院定期组织开展教室卫生的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