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0-10-14 点击数:

 

根据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实际需要,促进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实行培聘分离,未经聘任的,不得参加测试及培训工作。

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经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教育厅聘任,在省教育厅和测试站领导下履行其职责。

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由省教育厅负责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教育厅聘任,各测试站代省教育厅管理和使用,在测试站领导下履行其职责。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教育厅根据其完成测试任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决定续聘或解聘。受聘测试员名单将在“河南省语言文字工作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要熟悉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既作测试员,又作推普员。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熟练掌握《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准确掌握各项评分标准,并能对各项评分标准做出正确的解释。同时,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服从测试站工作安排,并按时完成测试站分派的测试任务。

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按时完成省教育厅分派的培训、巡视、复审等工作,培训和复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要熟悉《河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严格执行测试标准,做到公平、公正,杜绝随意性。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在工作中,吃、住、行等方面一律听从测试站的安排,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不适当要求,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全省通报、解聘等处理。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参加省教育厅和测试站组织的培训。

八、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要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测试研究工作,促进测试工作健康发展。

九、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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