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实际需要,促进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实行培聘分离,未经聘任的,不得参加测试及培训工作。
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经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教育厅聘任,在省教育厅和测试站领导下履行其职责。
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由省教育厅负责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教育厅聘任,各测试站代省教育厅管理和使用,在测试站领导下履行其职责。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教育厅根据其完成测试任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决定续聘或解聘。受聘测试员名单将在“河南省语言文字工作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要熟悉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既作测试员,又作推普员。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熟练掌握《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准确掌握各项评分标准,并能对各项评分标准做出正确的解释。同时,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服从测试站工作安排,并按时完成测试站分派的测试任务。
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按时完成省教育厅分派的培训、巡视、复审等工作,培训和复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要熟悉《河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严格执行测试标准,做到公平、公正,杜绝随意性。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在工作中,吃、住、行等方面一律听从测试站的安排,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不适当要求,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全省通报、解聘等处理。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必须参加省教育厅和测试站组织的培训。
八、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要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测试研究工作,促进测试工作健康发展。
九、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