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吗?
答:不一定。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不同而不同。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2、甲公民,年满17周岁,现在一企业打工为业,月收入5000元。一日,甲到A商场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条项链。回家后,甲的父母不满,于是便找到A商场,以甲是未成年人为由要求A商场退货,A商场执意不肯退货,双方发生争执,诉诸法院。则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法院应当判决不予退货。因为,《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该规定,甲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地进行买卖,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故甲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甲的父母要求A商场予以退货的主张,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吗?
答: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纯获利益的合同则是有效的,譬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应属有效。
4、什么是法人?
答:《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等不同,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5、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有何区别?
答: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不同。《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6、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有何主要区别?
答:《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均为社会组织,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非法人组织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法人债务时,无人有义务帮助法人清偿其不能清偿的债务,对于不能清偿的部分依法免除,法人仅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民法典》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当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依法还有人帮助非法人组织清偿其不能清偿的债务。
7、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主要有: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2)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4)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9、小芳12岁时遭到性侵,她后来学了很多法律知识,20岁时想起诉索赔,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10、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有何区别?
答:(1)发生的原因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有: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诉讼时效中止则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发生的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将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则将导致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1、买方甲与卖方乙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该合同履行期间,乙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并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则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效吗?甲可以要求乙方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吗?
答:(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民法典》第2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甲不能要求乙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乙已将该房屋依法过户到善意第三人丙名下,则该房屋产权归丙所有,这就导致乙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故甲只能要求乙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
12、什么是财产所有权?其基本类型有哪些?
答: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类型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13、什么是用益物权?其基本类型有哪些?
答: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的基本类型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14、什么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答: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的基本类型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5、抵押与质押有何区别?
答:抵押与质押都是由债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一定的财产来保证债履行的担保方式,但二者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押物的范围不同。可以抵押的押物主要限于不动产或者动产;而可以质押的押物则仅限于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2)是否转移押物的占有不同。抵押都不转移押物的占有,即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而质押都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即质押人必须将质押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
(3)公示的方式不同。设置抵押大都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设置质押大都不要求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享有的权利不同。由于质押都要转移押物的占有,故质权人不仅可以占有质押物,还可以按照约定使用质押物,并且可以将使用质押物所获得的收益用于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而抵押权人则不具有上述权利。
16、甲将手机交由乙维修,维修费用50元。在甲取手机时,由于随身无钱,不能当即支付维修费用。乙提出要对手机先有扣留,待甲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了维修费用后再行取走。乙的提议合法吗?
答:合法,因为乙依法享有使留置权。《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7、定金与订金一样吗?
答:不一样。定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虽然也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但订金只是表明双方愿意签订合同的意向,它相当于预付款,但却没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18、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答: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9、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如何确定?
答:《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与《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正好相反,学者应当注意。《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同时废止。
20、合同一般应当具有哪些内容?
答:《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中,(1)、(2)、(3)项为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即该三项条款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一项,则合同不成立。(4)、(5)、(6)、(7)、(8)项条款为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即该五项条款为合同应当具备条款,但如果合同对该五项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法确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1、签订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吗?
答:不一定。《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属于较为正规的合同形式,主要用于标的额大、内容复杂以及不能及时结清的合同;口头形式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有推定、视听资料等形式,该形式使用相对较少。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2、合同成立须有哪些要件?
答:合同成立即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当事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相互表达订约的意思;(3)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3、合同生效一般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答: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具有了受法律保护的效力。合同生效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资格合法,即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譬如,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签订的对其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的签订完全是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譬如,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或者可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3)合同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譬如,依法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签订合同而没有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借腹生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4)形式符合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有要求的,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譬如,《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4、小王在签合同时没有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了“霸王条款”,则相关条款有效吗?
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格式条款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则小王可以依法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的,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5、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则应在何地履行?
答:根据《民法典》第510、51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的,则按下列规则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买方的付款义务和卖方的交货义务均应在卖方所在地履行。
26、 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由出卖方承担。《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7、在一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现买方要求卖方先交货,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吗?
答:有权,因为卖方依法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8、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9、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3)支付违约金;(4)赔偿损失;(5)定金惩罚;(6)价格制裁。
30、什么是违约金?支付违约金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主观过错,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支付违约金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1)违约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如因不可抗力而违约的,则无须支付违约金。(2)违约方存在着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3)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这是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
31、什么是违约赔偿金?支付违约赔偿金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违约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主观过错,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当双方无违约金约定或者约定的违约金少于实际损失时,须向对方支付的用以弥补其损失的货币。
支付违约赔偿金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违约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2)违约方存在着违约行为;(3)对方出现了实际损失;(4)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对方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5)当事人无违约金约定,或者有违约金约定但约定的违约金少于实际损失。
32、违约方在何种情况下既要支付违约金又要支付违约赔偿金?分别应支付多少?
答:当事人一方由于主观过错,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当双方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且约定的违约金少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既要支付违约金又要支付违约赔偿金。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确定,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数额则根据支付违约金后对方剩余的没有弥补的实际损失数额确定。譬如,甲、乙二人签订一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支付给对方500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甲故意不履行合同,给乙造成了80000元的经济损失。那么,甲应当向乙方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还应当支付30000元的赔偿金。
33、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定金条款,一方违约时,对方对这两个条款可以要求都使用吗?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当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定金条款,一方违约时,对方仅能择一使用。
34、赠与人对哪些赠与合同必须履行,不得反悔?
答:《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甲、乙均为自然人,二人于2020年5月6日签订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贷款人,借款3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提供贷款。则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后,乙并没有向甲提供贷款,故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没有成立,而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就是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乙也就没有义务履行。故甲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36、李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0%。后来,借款人李某反悔,在还本付息时主张按年利率24%向出借人张某支付利息。则李某的主张合法吗?
答: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7、在借钱时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必要吗?
答:必要。在借钱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既没有签订合同书,又没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也没有第三人知情的情况下,那么借款人一旦赖账,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因为贷款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四项条件。如果贷款人在起诉时只有诉讼请求,而没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那么该起诉就不符合起诉的第3项条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院将不予受理。
38、在还钱时借条需要要回吗?
答:需要。在还钱时如果既不要回借条,也不让贷款人出具还钱收据,那么,事后一旦贷款人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则对于借款人将十分不利。因为,贷款人可以通过借条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借款人将难以证明钱已还过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院将会判决借款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即借款人不仅要还钱,还可能要依法加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9、个人之间在借款时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借款人有义务支付利息吗?
答:没有。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40、针对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答: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81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41、无偿为他人保管的财物被盗,保管人应当赔偿吗?
答:《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为他人保管的财物被盗,若保管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2、小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他,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
答: 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3、 一条宠物狗与主人走失,被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的主人来领,小张可以向狗的主人要饲养费吗?
答: 可以。《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44、前男友长期打骚扰电话,使小芳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这算不算侵犯隐私?
答: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45、结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结婚应当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46、父母为子女“指婚”合法吗?
答:不合法。《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父母为子女“指婚”,属于父母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47、兄弟姐妹是直系血亲吗?
答:不是。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之间等。而兄弟姐妹之间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只有间接的血缘关系,因此,兄弟姐妹不是直系血亲,而是旁系血亲。
48、表兄弟姐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弟姐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范围。
49、如果甲男的父亲与乙女的母亲是姨表兄妹关系,那么甲乙二人可以结婚吗?
答:可以。《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如果甲的父亲与乙的母亲是姨表兄妹关系,那么甲、乙二人应属于第四代的旁系血亲。作为第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不属于《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范围。
50、继兄弟姐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民法典》对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则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基本理念,继兄弟姐妹之间可以结婚。另外,继兄弟姐妹之间结婚也不违背优生学、遗传学的规律。
51、结婚必须经过什么程序?
答:《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52、男女双方按照传统习俗所进行的订婚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答: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因订婚而形成的婚约,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如果任何一方不愿履行,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婚约,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53、举行结婚仪式后婚姻关系就成立了吗?
答:举行结婚仪式,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结婚登记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仅仅举行了结婚仪式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那么他们仍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义务。
54、订婚时给付的彩礼,在解除婚约时应否返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55、男女同居违法吗?
答:不一定。《民法典》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对于双方都没有结婚的男女同居,《民法典》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双方都没有结婚的男女同居,则应属不违法行为。
56、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57、因胁迫结婚的,该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58、抚养、扶养和赡养三者的含义一样吗?
答:不一样。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在生活上给予物质帮助,譬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特殊条件下(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扶养是指平辈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帮助,譬如,夫妻之间的扶养、特殊条件下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譬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特殊条件下(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赡养。
59、如何理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答:《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此处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60、成年子女以曾被父母遗弃为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对于该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必须履行,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者曾被父母遗弃等为由而拒绝履行。
61、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包括:(1)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抚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3)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4)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5)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能及的劳动。
62、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能否要求由自己抚养长大的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答:不可以。因为,孙子女对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之一是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如果祖父母的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则不符合孙子女对祖父母负赡养义务的条件,孙子女有权拒绝赡养祖父母。
63、在什么条件下,兄、姐对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兄、姐对弟、妹负有扶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3)弟、妹为未成年人。
64、在什么条件下,弟、妹对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负有扶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65、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答:《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赡养的义务。
66、养子女与继子女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有何不同?
答:(1)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就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在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时,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对他(她)都有抚养教育义务。这样,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者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者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只要收养关系一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消除,而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就建立起了养父母子女关系。
67、继承从何时开始?
答: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中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68、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答: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我国,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不能转让和买卖,也不可以继承。但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由于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或称“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凡是房屋产权通过继承合法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继承的房屋一旦消失,则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9、《民法典》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些?继承开始后,应按照哪一种继承方式继承?
答:《民法典》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在这几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效力最高,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效力其次,法定继承的效力最低。
70、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3至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71、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其继承顺序如何?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顺序,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具有强制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丧失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2、已办理结婚登记尚未举办结婚仪式的男女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权继承其遗产吗?
答:有权。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婚姻制度而非仪式婚姻制度,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即确立,夫妻双方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73、同居者之间有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答:没有。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婚姻制度。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的,那么双方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相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74、遗腹子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吗?
答:遗腹子有无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视遗腹子出生时的状况而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在遗产分割时,应当给胎儿保留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则该遗腹子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过,其所继承的遗产,在其死亡后,由该遗腹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75、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孙子女有权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吗?
答:有权。《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76、什么是遗嘱继承?适用遗嘱继承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适用遗嘱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办理,而不能按照遗嘱继承。(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如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遗嘱,不能适用遗嘱继承。(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如果遗嘱继承人丧失、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就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77、遗嘱人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哪一个遗嘱为准?
答:《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78、“父债子还”对吗?
不对。《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79、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答: 不可以。《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80、小李发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自己患艾滋病的虚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删帖吗?
答: 小李可以搜集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网络平台删帖。《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81、在正常开启啤酒瓶盖时,啤酒瓶爆炸,造成人身伤害的,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啤酒瓶在正常开启瓶盖时爆炸,属于缺陷问题,根据该规定,对啤酒瓶爆炸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既可要求生产者赔偿,也可要求销售者赔偿。
82、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一定承担责任吗?
答:不一定。《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3、小张将自己养的宠物狗遗弃,这条狗在流浪期间咬伤他人,小张是否承担责任?
答: 小张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84、小刘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扇窗户砸伤,物业是否有责任?
答: 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85、某市政公司为了施工的需要,在马路上进行挖掘,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一天中午,小明骑车从此路过时不慎掉入坑中,造成车坏人伤。小明有权要求该市政公司赔偿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1258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86、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87、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1)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正当防卫。《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紧急救助。《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自甘风险。《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6)自助行为。《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7)受害人故意。《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