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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问答
2023-09-19 11:04   审核人: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什么是犯罪?

答:《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思想活动会构成犯罪吗?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只有思想活动,而没有实施具体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无论该思想活动多么反动,都不会构成犯罪。如,甲遇见自己的仇人乙后对乙说:“你就等着瞧吧,迟早有一天我会把你干掉的。”这里,甲的行为只是内心思想活动的外在流露,属于犯意表示,则不构成犯罪。

4、刑法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年龄该如何计算?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中使用的年龄应当是“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已满几周岁。

5、精神病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

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于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天,于某与朋友张某发生口角,一怒之下于某用菜刀将张某砍成重伤。在侦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于某忽然精神病发作。本案中,于某在实施伤害行为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其精神病发作时,伤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其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不是由精神病病理引起的。因此,于某对其伤害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注意精神病的确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以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为准。

6、醉酒的人犯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李某晚上在饭店喝的酩酊大醉,回家途中行至桥洞下,看见一乞丐在睡觉,觉得十分碍眼,便对该乞丐拳打脚踢,并用砖头砸其后脑致其当场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李某应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

7、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就一定构成犯罪吗?

答:不一定。《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如,李某驾驶汽车以正常速度通过一座桥,行至桥中央时,桥突然断裂,汽车坠入江中,车上其他三人死亡,李某得救。李某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车上乘坐者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李某对该死亡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桥突然断裂这一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应属意外事件,李某不会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8、甲想枪击仇人李某却打中了旁边的张某,是否构成犯罪?

答:这种情形叫做打击错误,又叫行为误差,对象打击错误。这种错误不是产生于辨认的错误而是产生于行为人行为本身的误差,因此打击错误不影响罪名的成立。甲某看见仇人乙某在林间行走,遂举枪射击,不料枪法不准,将碰巧经过的路人丙某打死。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9、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答: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作为。不作为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不作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构成犯罪,此时要以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一般要件包括:(1)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结果。如,甲看到一位素不相识的妇女从桥上跳到河中自杀,他会游泳能够救助,但没有救助以致该妇女溺水身亡由于甲并未负有实施救助行为的特定义务,他虽然没有救助,也不会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10、什么是正当防卫?成立正当防卫还要负刑事责任吗?

答:《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1、张某晚上被一劫匪持刀抢劫走了1万元钱,就在劫匪转身离开的瞬间张某认出了他,原来是邻居李某,于是第二天张某到李某家将李某打成重伤,把被抢走的1万元拿了回来。张某的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答: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事后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正当利益面临着紧迫的危险时才能实施。如果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时所进行的防卫,都不成立正当防卫。

12、甲乙二位仇人路上相遇,甲发现乙从身上拔出一把匕首来。甲认为乙要对自己不利,急忙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对着乙的头部猛击防卫,致乙当场毙命。事后发现乙拿的是一把匕首玩具。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答: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的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假想的防卫是指本来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防卫人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所进行的防卫。在本案中,乙不可能拿着匕首玩具对甲进攻,而甲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进行防卫,故甲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的防卫。

13、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随着争吵的加剧,甲拿起一把扫帚拍打乙。情急之下,乙拿起一把铁锹防卫,结果造成甲严重脑震荡,成了植物人。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答:不是。因为,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是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本案中,甲拿着扫帚拍打乙,顶多会造成乙轻伤,而乙在防卫却造成了甲重伤,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

14、王某到集市上购买了一把尖刀置于家中,准备伺机杀害赵某,请问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答: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15、甲晚上持刀闯入乙的卧室准备杀害乙,但是乙跪地苦苦求饶,甲同时想起了乙对自己的好处,于是把匕首扔掉并放弃了杀害乙的念头。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答: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6、李某在某公司的仓库内行窃,此时听到有辆警车呼叫而来,误以为是来抓捕自己的,于是快速逃离了现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什么是共同犯罪?

答:《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方面,要求二人以上;(2)主观方面,要求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3)客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4)客体方面,侵害了共同的社会关系。

如,甲、乙(均年满18周岁)相约夜间盗窃一仓库,由甲实施盗窃行为,乙帮忙望风。到了相约时间,乙由于胆怯而没有前往,甲等不到乙便独自潜入仓库,盗得电子元件,销赃获得5000元。本案中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甲、乙二人相约盗窃,满足了共同犯罪关于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要求,盗窃行为最终是由甲一人单独完成的,乙无实行行为,这种有共谋行为而无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这是由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负责”原则决定的,未参与实行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从属于实行犯,因此,教唆犯、帮助犯、共谋犯也应当对实行犯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18、共同犯罪人的基本分类如何?应怎样对其处罚?

答:1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是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9、什么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怎样处罚?

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如,某饭店老板甲为了败坏丙某饭店的声誉,挤垮丙某的生意,便指使本店的伙计乙前往丙某的汤锅中投放老鼠药,结果造成多人中毒死亡。乙见罪责难逃,自动到公安机关说此次投毒是自己一人所为,与甲无关,一人承担了案件的全部罪责。乙的行为不能成立自首。自首的两大要件中的主动投案,乙满足了,但自首的另一要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乙不具备。

20、何为刑法中的立功?立功应怎样处罚?

答: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我国的刑罚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所谓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使用,即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所谓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一般附加于主刑适用,但也可单独适用。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22、对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3、罚金与罚款有什么区别?

答: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利或者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对没有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行政法的违法分子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罚金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处,而罚款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罚金是一种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适用对象是行政违法分子。

24、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应如何定罪?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5、甲男与乙女为一般同学关系,一日,甲男用酒将乙女灌醉后,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则甲男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答:甲男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中,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如用酒灌醉等。

26、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债务而绑架他人的应如何定罪?

答:行为人不论是为了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还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绑架他人的均不能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应该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7、冒充人民警察、联防队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应如何定性?

答: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8、伪造或者贩卖伪造的高校假毕业证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答: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29、何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如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从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0、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是赌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31、犯罪分子犯罪后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不一定。《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2、2015年7月8日,宁夏医科大学学生王某进入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一男生宿舍楼内,盗走一台3800元的笔记本电脑。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答: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3、在婚姻介绍所登记虚假信息,以谈恋爱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何罪?

答:此种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者经管人信以为真,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4、在公交车站乘人不备夺了他人的包就跑,并且包内有大量现金,应如何定罪?

答:此种行为应构成抢夺罪。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35、什么是抢劫罪?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胁迫方法以外,采用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守护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各种方法,如,用酒把人灌醉、用药把人麻醉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6、出租车司机将乘客遗忘在车内的较大数额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答:出租车司机将乘客遗忘在车内的较大数额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以侵占罪处罚。

37、甲男威胁乙女向其支付2万元保密费,否则就把乙女裸聊的录相公布在互联网上。乙女怕丈夫知道此事离婚,就给甲男2万元甲男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答:甲男胁迫乙女交出2万元保密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甲、乙有矛盾,某日甲为了泄愤,把乙的价值数万元的笔记本电脑砸坏,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答: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9、甲因移情别恋,在女朋友饭碗中投入毒鼠强,准备结束女朋友的生命,其女朋友后经同学及时送往医院才脱离了生命危险。甲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

答:甲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0、李某从其宿舍中的窗户(六楼)向外面扔垃圾袋,不慎将从楼下经过的杨某砸死,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4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到家中,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线,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答:韩某的行为既不构成绑架罪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是构成非法拘禁罪。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2、甲男、乙女原系恋爱关系,后分手,甲男趁乙女下班之机在其单位门口将乙女拦住并撕下乙女的连衣裙致使其隐私部位暴露于大众面前并污言秽语骂乙女。乙的名誉受损,精神分裂。甲男的行为构成何种罪?

答:甲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所谓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3、李某和赵某有矛盾,于是李某就虚构赵某有生活作风问题,到处散布造成恶劣影响,致使赵某精神受到极大刺激。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所谓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事实,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4、赵某的父亲为阻止女儿与同村的男青年结婚对其进行殴打、禁闭,造成赵某的极大痛苦,后果严重。赵某父亲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赵某父亲采取暴力干涉女儿与同村青年结婚的行为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所谓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用殴打、禁闭、捆绑、抢掠等方法对人身进行强制或打击。

根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5、公安民警依法去张某家抓捕张某,张某的弟弟为阻止抓捕殴打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答:张某的弟弟用暴力阻止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6、张某与李某有仇,于是两个各带数十人手持铁棍进行殴斗。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答:张某、李某带数人进行打群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聚众斗殴罪。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私仇私怨争胜好强、争霸势力范围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7、村霸某经常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侵占公私财产。赵某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

答:村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8、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答: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包庇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犯罪人作案前未与之沟通,即事前无通谋,事后明知,行为人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9、甲与乙有仇,甲知道乙每天都到学校的公用茶炉打水喝,于是甲就向学校的茶炉里投放了大量的毒鼠强。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甲向学校公用的茶炉投放大量的毒鼠强,足以危害学校学生的生命安全,所以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0、考试作弊涉嫌哪些犯罪?

: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考试作弊涉嫌的犯罪有: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1、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吴某为发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后经统计,被损毁的国旗共计66面。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吴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国旗罪。《刑法》第299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2、2020年3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郭某鹏自境外回国后,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规定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则郭某鹏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郭某鹏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53、明知自己患传染病或可能患传染病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与他人接触的,构成何种犯罪?

:对明知已经感染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主动与他人接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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