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建筑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务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本条例第二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按本条例第二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聚众赌博、为赌博提供赌场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故意损坏公物者,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私接、乱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擅自在外租房、夜不归宿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藏、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闹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违禁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调戏、侮辱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18-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5-4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3-5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54-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不参加学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在计算机网络上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损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转借、涂改、伪造学生证、胸卡及其他证件或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者;
(五)因违纪造成损失,应赔偿而不赔偿者;
第十六条 凡受行政处分者,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及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取证整理由各系办理。
第十九条 处分权限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处理并将初步处理意见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对跨系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系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学生违纪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院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复议;
(四)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由必赢nn699net院长办公室印发,视情况公布,并由系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处理前,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