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院青〔2018〕8号
共青团员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的收缴规定
第一条 学生团员每人每月缴纳团费0.2元。
第二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第三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四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
第五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六条 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七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八条 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 团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十条 各系团总支每年6月、12月按团员总数上缴团费。现金上缴,不得少缴或拖延。团委所收缴团费中的60%返还各基层团组织开展基层团组织活动。
二、团费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培训团员、团干部;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 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 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 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四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十五条 团费由团委收缴,计划财务处代为管理。
第十六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账目由团委组织委员记录保存,各系团总支团费账目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委和各系团总支应当在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团委应当每年向上级团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系团总支应当每年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团费收缴、使用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各系团总支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各系团总支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情况向团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2018年9月16日
共青团必赢nn699net委员会 2018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