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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赢nn699net党政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7-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印章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推进学校印章使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为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含钢印)、涉及学校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专用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法人章、党委书记及校长公务私章、签字章。

第三条 学校印章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学校党委(学院)办公室设机要室,统一管理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含钢印)、经济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党委书记及校长公务私章、签字章。(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专用章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各系部和各系党总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独立对外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党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党委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用印。

2.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用印。

3.各类政审用印。

4.党委介绍信用印。

5.其他有关党委工作事由用印。

(二)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3.以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合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财务支票汇票等。

4.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5.学校介绍信用印。

6.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7.其他有关行政工作事由用印。

(三)党委书记、校长公务私章、签字章的使用范围

1.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等用章。

2.以书记、校长名义对外的各类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章。

3.书记、校长本人许可的其他用章。

第六条 党政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日常例行工作公文,按《党政公文处理工作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议事程序研究后,按工作分工由主管校领导审核,经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署名即可办理用印。

(二)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公文,须经校党委会会议研究,按工作分工由主管校领导审核,经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后方可办理用印。

(三)学生毕业证书,由教务处将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核签字的合格毕业生名单报主管校领导签阅后方可办理用印。

(四)有关证书、证明等用印,主办部门及其负责人与有关联的部门会签后,由主办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

(五)使用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须经书记、校长同意并签字或经其本人同意并委托他人签字方可用印。

(六)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按《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议事程序研究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校长)签字或委托授权有关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用印。

(七)申报科研项目、校外科研成果评奖、申请专利等,须按程序进行论证审查,并经科研外事处组织审核,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八)申报教学质量工程、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实训基地等项目,须按程序进行论证审查,并经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九)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由计划财务处提出意见,按程序进行研究论证,经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十)凡须持学校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向党委(学院)办公室出示本部门函(注明前往人员的姓名与人数、目的地、联系事项),经党委(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方可转开介绍信并办理用印。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批准,书记、校长授权后方可办理用印。

(十二)印章使用严格履行用印登记。使用学校党政印章、涉及学校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专用印章,必须先办理相应的学院党政公章用印登记表(请在学校网站上下载)。

(十三)除学校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其他用印均须填写用印登记表,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2.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3.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4.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5.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党政印章的管理

(一)学校党政印章由机要员进行专人管理,机要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二)机要员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用印登记。

(三)盖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

第八条 印章制发

(一)学校各类党政印章由党委(学院)办公室机要室负责统一制发。

(二)学校党政印章的刻制须经党委会会议研究,由党委书记批准。

(三)各部门、各系部的行政公章、各系党总支印章的刻制须事先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党总支书记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机要员凭学校介绍信和有关必备手续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刻制。

(四)各部门、各系部和各系党总支到党委(学院)办公室机要室领取新印章时,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照其职能和管理范围用印。

(五)学校所有报废和停用的印章,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销毁或保管,需上交机要室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由机要室监督销毁或保存。

第九条 其他说明

(一)在职教工办理印章使用,申请使用人应持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用印登记表到党委(学院)办公室机要室盖章,系部学生用印统一由系办公室主任或团总支书记负责审核办理。不办理非学校教职工及学生、学生家长等用印事项。

(二)一般情况下,学生各类证明材料、毕业推荐表及学籍证明等可使用各系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各系部、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防止作弊和滥用。如确须加盖学校公章,应在相应证明材料上加盖各系部或相关部门公章,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统一由系部办公室主任或团总支书记到党委(学院)办公室用印。

(三)教职工因私出具证明或因私出国(境)访问、留学、探亲、旅游等需加盖学校公章的,须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组织人事处审查把关,主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本办法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学院党政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院党〔2014〕5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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