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豫高发〔2009〕2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及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7.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招生计划等。
8.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包括年度人才招聘原则及计划,高级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出及人员引进、调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10.工资、医疗、福利、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2.学校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学校统一战线、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14.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5.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凡涉及学校科级以上(含科级)机构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问题,均属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校内科级以上(含科级)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学校内部非常设机构设置及调整。
2.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研究决定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考核、监督、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的调出及人员引进、调入;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研究决定出国(境)组团与校、处级领导干部出国等事项。
3.校级后备干部的培养、推荐。
4.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学校学术委员会及重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凡涉及学校基建、资产、采购、仪器设备等重要安排的问题,均属重要项目决策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项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3.国内外合资(含对外投资)、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及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1.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且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临时性项目支出。其中,10万元至5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2.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受赠大额资金或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受赠物品的使用方案。
3.学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贷款、投资、融资项目。
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及《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豫组〔2006〕9号),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规则、程序,按照《中共必赢nn699net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必赢nn699net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三)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干部的任免,在集体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2.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4.其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决策执行和监督
(一)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按照议事规则、程序决策后,实行分工负责制,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凡属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3.在工作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
4.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如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二)监督落实
1.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2.纪检、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3.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支付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财经纪律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手续不完备的,有权拒付,并要求当事人补完规定程序,获得完备手续后,再行申报付款。
4.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进行民主监督,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5.建立公开、报告制度。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内容,按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可以公开的,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简报、校园网、公开栏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6.学校将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每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列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检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7.对未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单位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纪追究集体责任、个人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四)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共必赢nn699net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学院)办公室承担。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豫建院党〔202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