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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必赢nn699net辅导员专项绩效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9-23 [来源]: [浏览次数]:

 豫建院〔2024〕18号

 

 

关于印发《必赢nn699net

辅导员专项绩效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必赢nn699net辅导员专项绩效发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必赢nn699net

                                                            2024年1月22日

 

 

 

必赢nn699net

辅导员专项绩效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和加强辅导员队伍,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43号令)和《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专项绩效是学校为保障辅导员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而设立的工作绩效,适用于正式聘用在岗带班的专、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专项绩效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控制总量,程序规范。根据学校绩效发放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资金管理,确保绩效发放合规、准确、及时。

(二)保障基础,注重公平。注重分配的公平性,强调专兼职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前提下的绩效保障。

(三)奖惩结合,有效激励。引导辅导员立足岗位,强化辅导员履职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和任务。对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中有过失行为,并因此造成不良后果、重大影响的辅导员,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其专项绩效,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辅导员专项绩效考核工作组,由主管学生、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工会负责人、各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负责全校专兼职辅导员专项绩效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发放范围

全体专职辅导员(含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六条  辅导员专项绩效的发放条件

认真履行《必赢nn699net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中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辅导员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辅导员带班年限及年度考核与职称评审挂钩。

第七条 辅导员专项绩效的发放标准

辅导员专项绩效依据带班数量、人数和考核结果发放,每年按12个月进行发放。

(一)专职辅导员岗位

专职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聘岗位的基本工作量,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带班数量≥4个,基本工作量所带学生人数为180人,专项绩效=带班学生人数×3元/生。

为保证管理质量,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带班数量不超过7个班,带班人数不超过300人。

专职辅导员带班数量<4(学生人数<180人),须由辅导员所属单位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二)兼职辅导员

兼职辅导员须完成所聘岗位的基本工作量,基础带班数量≥2个,基本工作量所带学生人数为90人,专项绩效=带班学生人数×3元/生。

为保证管理质量,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带班数量不超过3个班,带班人数不超过135人。

兼职辅导员带班数量<2(学生人数<90人),须由辅导员所聘单位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结合目前学校兼职辅导员实际带班情况,兼职辅导员绩效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兼职所带学生人数

岗位绩效发放标准

≥51

学生数×3元

1-50

150元

 

第八条 辅导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岗位绩效,并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一)散布或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违反党中央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者;

(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导致出现重大负面舆情者;

(三)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者;

(四)违反职业道德,品行不端,有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者;

(五)在学生评优评先、纪律处分、资助、党团发展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者;

(六)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者;

(七)受学校或本单位行政处分者;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九条辅导员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扣除其部分专项绩效:

(一)所负责班级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不积极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所负责班级学生发生违纪行为隐瞒不报,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在学生中散播影响安定团结或不当言论的;

(四)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责任事故的;

(五)受学校或本单位通报批评的;

(六)其他需扣除专项绩效的情况。

具体扣发标准,由学校辅导员专项绩效考核工作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各系负责核算辅导员专项绩效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审核无误报组织人事处审定发放。

第十一条 各系须按专兼职辅导员实际带班人数和生均标准如实核算按时报送辅导员专项绩效,每季度不少于1次核准专兼职辅导员带班数量和学生人数。

第十二条 专兼职辅导员如因调岗、请假、继续深造等离开辅导员岗位,从次月起停发辅导员岗位专项绩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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