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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必赢nn699net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9-23 [来源]: [浏览次数]:

 

豫建院〔2024〕22号

 

 

于印发《必赢nn699net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必赢nn699net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必赢nn699net

                                                            2024年1月19日

 

 

 

必赢nn699net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提高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提升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学生心理危机带来的危害,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教工委〔2023〕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心理危机是指学生因身心成长变化和环境适应不良而引起的内心混乱、绝望、沮丧、极度痛苦等严重心理失调状态。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心理危机学生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心理危机的再次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各系书记(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办公室设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应分别指定有关专业人员共同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每次对学生进行心理危机评估,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

第五条 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者副书记全面负责。各系应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为心理专干,牵头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全体教职员工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系应积极组建、扶持学生心理社团等学生组织,各班班委会均应设立心理委员职位,各学生寝室均应设寝室长,以充分发挥心理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的对象是在心理普查、心理排查以及日常生活中发现的具有严重心理问题、心理障碍或者具有自杀倾向的学生,主要包括以下14种情形:

(一)情绪低落、抑郁超过半个月的学生;

(二)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三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有严重心理疾病史的学生,如严重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

(四)存在诸如感情受挫、人际关系失调、学业失败、家庭变故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的学生;

(五身体患严重疾病,治疗周期长,个人主观痛苦程度高的学生;

(六)性格过于内向、孤僻或性格有明显缺陷、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七)长期有睡眠障碍的学生;

(八)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九)学习压力大、学习困难、因成绩考试不合格须要留级或多门功课不合格须要劝退的学生;

(十)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十一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和困扰的学生;

(十二)无明显原因但长期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十三)经常酗酒或网络成瘾的学生;

(十四)具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

第八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网络、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九条 为有效开展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学校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系统:

(一)心理健康课程建设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研室应组织任课教师认真落实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置要求,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通过课堂途径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掌握必要的自我调适方法,提高学生识别和预防心理问题的能力。

(二)举办心理专题系列讲座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自我发展、情绪管理、人际交往、恋爱与性、学习方法、职业规划等方面的问题,定期举办心理素质教育系列讲座,以提高学生自我调适能力,各系应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各系可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讲座。

(三)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日、宣传周活动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在每年5月份开展“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大型心理健康宣传周活动,在每年10月10日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升心理健康素养,各系应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各系可组织相应的心理健康宣传活动。

(四)加强心理社团指导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心理社团的指导工作,指导心理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学生心理健康活动,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创建良好的心理健康育人氛围。

(五)制发心理宣传材料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定期编制并向学生发放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大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心理健康意识,提升学生心理健康调适能力。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条 为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学校应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的“五个早”预警机制,保证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将学生心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一)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安排、指导并督促各系每年对全体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将根据普查结果筛查出的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及时反馈给各系。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高危学生的辅导员应对学生逐一约谈、筛查、诊断,做好危机预防与转化工作。

(二)建立学生心理排查制度。各系应在开学前后、新生入校后、放假前后、考试前后、毕业生离校前、重大活动前后和季节交替前后等重点时段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排查。排查结束后,各系应将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入库。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指导各系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同时建立校、系两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建立档案,实行全程关注、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快速反应制度。学校应建立“学校--院系--班级--宿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对有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做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干预。各系发现学生有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立即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并向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各系心理专干应将来访者中存在心理危机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反馈给各系。

第十五条 建立访谈辅导制度。辅导员应通过走访学生任课教师、心理咨询教师、家长等,了解心理危机学生的个人情况。对于存在情绪波动大、行为反常的学生,应深入学生宿含,了解学生真实生活状态,主动与心理危机学生预约并进行交谈。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和反馈制度。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应对各系、心理咨询老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学生进行集体讨论,及时评估其心理危机风险并向相关系反馈评估结果。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七 对于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应建立“一名学生、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危机干预机制。学校有关单位应根据学生心理危机程度实施相应的心理危机干预。学生心理危机程度由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确定。

第十八 建立支持系统。学校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定期与学生开展成长辅导谈话。朋辈心理辅导员、心理社团干部、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寝室长等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同学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家属来校陪伴学生。

第十九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治疗。对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于超过心理咨询范围的学生或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应第一时间通知该生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者副书记,由其与家长及时沟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应及时将学生转介到专业的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学校心理危机绿色通道合作医院为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第二十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各系应协调有关单位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各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医务室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所在系。

第二十一 建立监护系统。各系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存在心理危机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安全监护。

(一)对于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的学生,各系应成立以朋辈心理辅导员、心理委员等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继续学习并接受治疗的学生,各系应请其家长来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出具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家长告知书。如家长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的,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治疗的,则在与家长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就读。

(三)对于经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且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各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各系应指派人员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直至学生家长接替监护。

第二十二 建立救助系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开通心理热线电话,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的学生自伤自毁事件,学生所在系的辅导员和心理专干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所属系、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学生工作部(处)等单位。上述各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紧急情况下,各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单位报告。现场紧急救助各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当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书记负责现场的具体协调;

(二)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相关系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单位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各系及医疗部门对在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学生进行安全监护;

(三)校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到医院进行治疗;

(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五)相关系心理专干应对学生心理危机信息进行收集并及时上报;应与学生心理信息员加强沟通,做好对学生的心理危机预防和监控;

(六)党委宣传部负责媒体采访、对外口径以及利用校园网络等宣传媒体进行积极导向宣传;

(七)相关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联系并配合学生家长做好后续工作,同时负责各种有关材料的收集、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 建立危机事件善后处理系统。相关系应使用支持性干预或团体辅导等心理援助方式,通过对学生宿舍、班级进行团体辅导,协助经历危机的学生及其相关人员正确认识、了解由危机带来的遗留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并进行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建立心理危机事件当事人的心理档案,掌握学生在不同阶段的情绪、行为和认知状态的变化;及时汇报危机事件当事人的后续情况,以便学校和学生工作部(处)主要领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康复情况和最后处理结果。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心理原因休学后申请复学,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系提交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由三级甲等或精神专科医院出具),并经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鉴定合格,且家长向相关系出具有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其所在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应每月与其谈心至少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每月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有关心理专干应对该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每学期至少评估一次。

第二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根据各系提供的有关情况,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在心理危机预警名单中的学生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第二十七条  对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辅导员、心理专干、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健康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该学生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学校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培训制度。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应选派师资对心理专干、辅导员、学生心理社团骨干、学生干部、心理委员、寝室长等进行有关的定期培训。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日记、信件复印件等)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健康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系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鉴定,或到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知悉的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参与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而该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单位指挥的;

(二)应当参与危机事故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未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学生所在系有关人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事故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心理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四)在相关单位出具了有关证明的情况下仍拒绝对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系结合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本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并对重点人群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其心理变化。

第三十一条 系在开展危机干预及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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