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学籍管理工作,使转专业、转学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
第一条 学生入校后,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条件如下:
1.确有专长,并通过转入专业组织的专长测试;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对口升学、3+2分段制高职和五年一贯制的学生及艺术生;(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2.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3.应予以退学的;
4.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5.经专长测试,不适合转专业的;
6.文科生转入纯理科的专业;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进入学校推荐专业学习,可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各系根据专业办学条件和就业情况,在每年向教务处提交专业招生计划的同时提交所属各专业可接收的学生人数和专业专长测试程序。各专业接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计划的5%。
第五条 教务处审核系后于第2个学期第十个教学周周一在学校网站公布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
第六条 有意向转专业的学生在第2个学期第十个教学周内登录学校网站下载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生只能申请一个拟转入专业,其他时间不再接受申请。系部汇总后于第十一周周三之前交教务处,教务处于十二周周五之前在学校网站公布拟转专业名单及各专业专长测试安排(含各专业具体测试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拟转专业学生在学校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专业专长测试,未参加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教务处在第3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由系部专人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同时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九条 获批转专业的学生的学籍异动由教务处统一
办理,学生档案和管理由接收系部负责。
第十条 获批转专业的学生在第3学期开学报到时,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异动通知单,并到转入系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四条 学生转出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如果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红头文件方可转入。
申请转出的学生,学校根据教育部及教育厅相关政策,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或入校学习。
第十六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