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nn699net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和原则。
(一)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二)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要积极在新生和青年教职工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教育,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自愿申请。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要明确表达自己要求入党的愿望;本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申请入党时间为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
(二)同申请人谈话。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进行推荐,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及建议。
(四)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召开会议,听取分析申请入党人员情况,经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五)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六)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档案。需归档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学习成绩登记表(学生)等。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相关材料应使用钢笔(蓝黑、碳素墨水)或水性笔(黑色)书写。
对入学或调入前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党支部应根据本人的表现并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重新确定培养联系人,继续进行培养考察,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七)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信息报党委组织部(一般于每年6月上旬和11月底),以便做好党内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一)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针对他们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知识及如何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的教育;选送积极分子参加业余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跟踪考察其在培训班情况,了解是否获得党校结业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如有条件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
入党积极分子要主动和培养联系人联系,经常向培养联系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思想认识、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心得体会等。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二)定期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通过培养联系人找积极分子谈话,指出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考察的主要内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德、学习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考察的主要形式: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要做好记录)等。每次考察后,要及时将考察结果形成文字材料,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相关栏目内。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二)党支部整理拟定发展对象材料。拟定发展对象材料每人一袋,袋内须含材料如下: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登记表;党内外群众座谈记录表;团委推荐材料(申请人是团员才需此项,学生还须含学习成绩)。
(三)党支部将拟定发展对象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排序和审查后送党委(党总支)预审。预审要在充分听取党支部汇报,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基本表现的基础上,指定专人按照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预审发展对象是否符合上级、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规定条件,各项材料是否齐全、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材料整理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四)发展学生党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1.受学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者考试舞弊;
2.“两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
3.本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科目(“两课”除外)或有两门以上(含两门)累积不及格科目。
第八条 发展对象的考察。
(一)基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二)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凡拟确定为发展对象,报党委(党总支)预审通过后,在本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由支部主持,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或者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向署名或者书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每名发展对象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决定。
(二)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一条 《入党志愿书》的填写和审查。
(一)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基本要求是:发展对象必须以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如实填写,不得有隐瞒和伪造;由发展对象本人用钢笔、碳素墨水或黑色水性笔填写,字迹要工整;对《入党志愿书》上的各个栏目都要填写清楚和准确,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可填写时,应注明“无”。由党组织和入党介绍人填写的项目,在按规定填写后,应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二)审查《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二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并表明支委会意见;
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充分发表意见;
6.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在会议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到有效票数内。
7.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的表决决议。
8.发展对象表态。
9.党支部书记作会议总结。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 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审批。支部大会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决议填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上,写明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签名盖章后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党委组织部(党总支)进行预审,预审合格者报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院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党委对支部报批的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是否吸收其为预备党员。党委组织部将党委审批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十七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九条 同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应及时指派一名支部委员同预备党员谈话,说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教育其按照党员标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按期转正。
第二十条 举行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定要严肃认真,会场要悬挂党旗,庄严肃穆。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1.参加支部生活和集体学习培训继续进行教育。通过支部组织生活和集体学习培训,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优良作风、党的纪律、党员标准和党员先进性等教育。
2.分配社会工作。党支部应根据预备党员的情况和特点,分配给他们适当的社会工作,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3.定期汇报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对其表现情况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对预备党员要着重考察其对党的宗旨、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员标准的认识,把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一个重要评价条件。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继续教育和考察,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后,送党总支审查并填写意见;党总支(支部)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审查并报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组织部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对批准转正的,应写明党龄起算日期。对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理由及期限。党委组织部将党委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预备期未满调入我院的预备党员,要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所属党支部要指派专人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后,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整理装袋,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年末向党委汇报全院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年末向党委书面汇报党员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总结交予组织部。各支部于当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拟发展党员计划报送党委组织部。院党委于每年底专题研究下一年度的党员发展工作,审批全年党员发展计划。党员发展计划经院党委审批同意后,不能随意更改或添加。
第二十七条 各支部每次接受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后,都要及时将他们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入校时间、写入党申请书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入党时间、转正时间等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对各支部党务工作者进行党员发展工作的培训与教育,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发展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 发展党员材料的审查和管理。党支部要在发展党员的各个环节严格审查各种材料,确保入党材料规范和齐全。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入党材料,必须建立专门的登记本登记。在移交材料过程中,交接双方要办理移交登记手续,登记有关人员的姓名、材料数量、交接时间、交接人员等,以免遗失。
第三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如遇与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中央及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印发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