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验)室建设管理制度
(一)实训(验)室建设审批程序
1.由系(部)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拟建实训(验)室的初步方案,然后由系部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及行业的专业家进行论证,进一步修订完善。
2.将论证后的建设方案报学院实训中心进行审核。
3.实训中心对审核后的建设方案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策。
4.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实训中心根据论证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院实训(验)场地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训(验)室的场地,系部可进行实训(验)室建设方案的详细设计。
5.系部将实训(验)室建设详细设计方案报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审批后进行招标建设。
(二)指导思想
1.实训(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依托重点专业,根据职业能力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设成为集教学做一体、能开展项目实训、社会服务的高标准的实训(验)室。
2.实训(验)室的设置要适应我院人才培养对实践教学的需求,突出技能操作,有利于学院集中管理,有利于提高实训(验)室设备的利用率,使实训(验)更好地形成良性循环,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复建设。
(三)建设目标
1.充分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发挥闲置设备的效能;淘汰陈旧落后的实训(验)设备。
2.取消不合理的或低端模拟的实训项目;取消工艺落后或淘汰的实训项目。
3.重点打造一批现代化、信息化的学科实训(验)室。如数控雕刻实训室、3D数码模型打印实训室、BIM实训室、智能建筑实训室、远程现场同步传送教室等。
4.打造一批展示性强的实训(验)室(每个系至少应有两个),有利于对外进行展示与交流。如全真展示室、节点模型展示室、盾构机展示室、材料样品陈列室、实训成果展示室等。
5.利用各系部核心专业优势,打造“工学结合”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每个系应建设有1~2个示范性品牌实训(验)室或工作室。
6.打造示范性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和职业技能监定站。
(四)实训(验)室开设条件
我院的实训(验)室包括:各专业实训室、实验室(展厅)、检测站、展示室、语言室、机房等。实训(验)室的建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实训(验)室的建立要根据专业建设要求,具有实训(验)室建设规划。
2.有规范的和完善实训(验)室章程、实训(验)计划、实训(验)项目操作规程。
3.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践教学任务,或能够提供社会服务等任务。
4.年使用工作量要求(试运行):
1)专业实训(验)室的年使用量不低于150学时或年使用量达到5000人时数以上;
2)语音室、机房的年使用量不低于500学时或年使用量达到20000人时数以上。
3)展示室(材料室、节点构造展示室、样板间等)的年接待量不低于1000人次。
5.实训(验)室的总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
6.单个实训(验)室每次能够容纳的学生人数,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5㎡。
(五)实训(验)室的整改、合并及撤销
1.凡已建成的实训(验)室,达不到上述第(四)项1、2、3、4条任何一项规定者,应进行撤销或合并。
2.凡已建成的实训(验)室,能达到上述第(四)项1、2、3、4条的规定者,但不能满足第5或第6条规定的,应进行整改。
3.设备陈旧、工艺严重落后或已淘汰的实验(训)室,应进行撤销。
4.由于专业的调整或专业教学计划的改变,原有实训(验)室的作用已经丧失或严重减弱的,应进行整改或撤销。
5.对重复分散设置、使用率低的同类实训(验)室,应进行合并。
6.在实训(验)教学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实训(验)室,应进行整改。
7.所有应进行整改、合并的实训(验)室,在新的整改措施或建设方案批准之前,学院将收回现有的实训室(包括场地和设施、设备)。
8.所有应进行撤销的实训(验)室,学院将予以收回(包括场地和设施、设备)。